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好民居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14,289.5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开始受理本案同类型案件的起诉,引起本案同类型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本案同类型案件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审法院偷换概念,故意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其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好民居公司辩称:苏**的上诉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驳回苏**上诉请求。
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好民居公司...(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