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庞**、马**、唐*与被告讷河市顺河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明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庞**、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讷河市顺河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单继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原告系朋友关系,经于凤会介绍与被告相*,原、被告约定:被告将合作社具有承包经营权的630公顷土地,以每公顷6200元的价格在2015年转包给原告耕种,当时约定原告先付定金20万元。有证人于凤会可以证实。原告分两次给付全部定金款,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两份,转账收据一份。原告交付定金后,原告随即准备种地,但是到了2015年4月14日被告突然说地不转给原告了,并于次日将原告交付的20万元定金通过银行给原告打回。被告的行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