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以下简称信兴玻璃店)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兴玻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许**支付货款13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许**向信兴玻璃店购买玻璃。2018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13500元。嗣后,许**未能还款。
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