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诉被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秀区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1995年4月,黄**(乙方)与原邕宁县长塘乡五合村委会那塔坡周*金(甲方)签订《承包荒山合同》:甲方愿意将绿福岭自留山发包给乙方开发成果园,面积33亩;乙方承包甲方荒山从199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因国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无条件服从,青苗费乙方占80%,甲方占20%,土地费完全归甲方所有,场地建筑物由乙方自行处理。2013年11月18日,原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那塔一队签订了两份《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一份载明的征收土地范围包括周*金编号为a212-2地块在内的216.8533亩集体土...(本文书还有2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