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泰和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第三人宝鸡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和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牛**及原审第三人诚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和丰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位买卖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26日口头达成的车位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缴纳车位款10万元,缴纳车位款时车位处于在建状态,该款项为一个...(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