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葛**、怀远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运输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蚌埠支公司)、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号第一项,依法改判紫金财保蚌埠支公司赔偿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61914.21元。事实和理由:一、皖m×××**小型汽车经胡**委托鉴定,车损金额36303元,一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违法情形下,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认定车损价值明显不当;二、胡**支付的鉴定费用属事故损失范围,而紫金财保蚌埠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系人为扩大损失,一审法院将两次鉴定费用简单抵消,混淆双...(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