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25500元租赁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2日,原告吴*与被告吴**签订了《租赁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民族饭店租赁给原告使用做餐饮事业,用期三年,租金每年8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租赁费。2020年春节过后,因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加之原告另一合伙人吴*英病重住院手术治疗,致使原告不得不关门停业,双方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多次直接向被告及通过中间人向其通知解除合同。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辩称并提起反诉,吴*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应得到其同意方可有效,租赁期三年,不到期限解除合同,给其造成了损失。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