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杨**、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黄**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追加聂**为第三人,本院依法通知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徐**与被告杨**于2019年2月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条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徐**与第三人聂**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梧州市不动产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杨**于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合计322580元,前述借款期限...(本文书还有3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