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福县苏桥镇良村车头屯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蒋**、阳**、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阳**、委托代理人吕**及被告蒋**、阳**、陈**,被告蒋**的委托代理人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对原告所有曾经由村民蒋**承包经营的,位于永福县普岭,面积共计约14亩的土地停止侵害;2.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村民蒋**为原告的五保户,于2014年7月死亡。蒋**的妻子于20多年前死亡,其儿子蒋*林也己经于2013年10月死亡,蒋**死亡后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在其儿子于2013年10月死亡后蒋**就成了五保户。蒋**生前曾经与被告蒋**签订了一份《五保户助养协议书》,协议约定蒋**在病重期间由被告蒋**照顾,病故后由被告蒋*...(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