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蒙玉连、人民陪审员赵*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从事家居装修业务的人员,原告曾**被告装修“武宣镇金皇冠”作ktv,双方比较熟悉,故被告于2012年3月份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帮其装修位于武宣县武宣镇二小路**号门面作浴足中心,由原告包工包料,口头约定工程总款为36万元,后原告开始施工,工程日期为一个多月(除停水、停电外)。开工不久后被告支付10万元给原告,但2013年3月l5日,被告以购买其他装修设备为由,向原告借了l2000元人民币,约定2013年4月l2日还清。实际上被告仅支付88000元给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资金一时周*不过来,要求与被告清算之前的装修项目,但是被告也以其暂时资金不到位,希望原告帮装修完成,因而原告继续施工。2013年4月12日左右工程即将竣工,原告便委托成晓明,由成晓明与自己和被告共同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但是合同倒签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依据该《工程建设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施工总价为29万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为在协议签订后,由被告给付原告l0万元人民币;第二期为工程竣工半年内,即2013年l0月l7日前给付原...(本文书还有5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