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掌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掌能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侯**,被上诉人金掌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2018)苏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将涉案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上诉人举证的“认购协议”,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书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所售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首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审中上诉人举证的“收据”以及“银行汇款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860500元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一审判决应当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苏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这里所谓买卖合同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涉案房屋、开具发票、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以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本文书还有7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