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录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仑青海分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被上诉人永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中仑公司及青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永录公司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李*劳务费213304元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永录公司在2014年与中仑青海分公司就青海永录藏文化艺术博物馆装饰装修工程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并由中仑青海分公司垫资施工。本案中李*为该装饰工程...(本文书还有2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