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华桂公司辩称:一、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无权请求解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以被告未按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在扣除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外,延期未超过180天,故原告没有解除权。根据上述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有以下顺延:(1)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中雨以上天气共计141天。(2)根据涉案工程签证单显示,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因大雨以上天气停工,共计41天。因连续停水超8小时导致停工,共计5天。因连续停电超8小时导致停工,共计10天。(3)因2016年、2017年高考、中考共计停工16天。(4)2016年9月6日至9月15日,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7日至9月16日两会期间停工合计30天。(5)因2018年12月4日零点至2018年12月14日24点,因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庆典活动停工11天。(6)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月20日因海绵城市验收期间内河河段汇水范围工程暂停施工合计6天。综上,被告可顺延交房260天。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点第(3)项并非格式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合同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五、两被告系依法独立设立的法人,壹享嘉公司是否收取原告费*,被告华桂公司不清楚,故原告主张华桂公司对壹享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壹享嘉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
一、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的事实。
2018年8月30日,两原告在《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原件交予被告华桂公司,由被告华桂公司加盖公章并进行备...(本文书还有7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