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蒋**,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张**系李*陆之妻,被告姜**系李*陆之母。2006年至2007年,原告张**为李*陆提供劳务。2007年10月,张**在工作中受伤。2009年2月24日,张**与李*陆签订了一份伤残补偿金额为80000元的《赔付商约》。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李*陆分批支付原告80000元。2014年12月31日,李*陆因病去世。2015年6月15日,原告张**以李*陆生前欠付其工资和伤残补偿金合计29435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姜**给予支付。另查明,原告张**与李*陆未就伤残补偿金的给付期限作出约...(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