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0933元,具体包括原告方已赔付的第三者死亡赔偿金、—2—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等,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作为被保险人,为机动车冀j×××××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商业险为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20年1月4日0时起至2021年1月3日24时止。2020年6月11日21时10分许,原告许可的驾驶人李*阁驾驶机动车冀j×××××...(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