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郭**、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20年1月13日晚上,二被告与韦**(在逃)等人在“上上酒吧”喝酒、娱乐。至次日凌晨,被告与他人发。-2-
生争吵,二被告用酒瓶砸向人群,原告被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二被告侵权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医药费44114.46元、误工费104元/天×142天=14785元、护理费160元/天×14天=2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残疾赔偿金34745元/年×20年×10%=694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700元、护工费132元,共计144061.46元。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二...(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