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黄**、柳*市红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丰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被告人保财险柳*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与原告庭外调解1个月,同月29日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移送司法鉴定,完成鉴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黄**和红丰汽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人保财险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红丰汽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42117.81元(当庭变更);2、被告人保财险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黄*...(本文书还有3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