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且据以认定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一审质证、认证及二审审核,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尚**、周**、田*、王*及各辩护人所提,各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暴力性,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公诉机关未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庭审中也未出示相关证据,故不应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上诉理由。经查,尚**、周**、田*、王*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九十余起,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固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此节诉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尚**所提,为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数额认定有误,不构成诈骗罪及上诉人田*、王*和各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理...(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