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卢**、卢**、卢**与被告韦**、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鹿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韦**、卢**、卢**、卢**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谭**,被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平安保险鹿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卢**、卢**、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53591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2436元/年×15年=486540元,丧葬费6129元/月×6个月=36774元,已支付30000元,实际还应付6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医疗费6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被告平安保险鹿寨...(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