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华夏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凌**和被告华夏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635467.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为妻子陈*源在被告处投保了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和华夏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88081*****032388,受益人为原告。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华夏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1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缴费义务。2017年7月4日,被保险人陈*源入住赣州医学院第...(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