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李*珍与被害人高某3、高某2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谷某、聂*、高某1、黄*、袁*、郭*、李*1、李*2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3、高某2的陈述,被告人董晓,同案犯刘**、李*珍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航宇***小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伙同刘**、李*珍等人随意殴打他...(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