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高**、沈阳音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469221.8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利息(分别计算:1.以31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2.以3169221.8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暂定10000元,具体依判决确认);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音乐学院就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的建设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被告沈阳音乐学院授权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及法人高**就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建设、筹资等有关事宜有权对外签署协议,形成事实上的表见代理。2006年11月21日,高**从王**处借到...(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