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鹿寨友诚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赊购被告不合格杀草剂款项45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231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原告为清理道路杂草,于2019年8月6日开始,陆续从被告经营的鹿寨友诚农资经营部购买紫烟牌滴酸甘草麟,用于喷杀道路两旁的杂草,以期达到协议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期间,原告共从被告经营部赊购了13桶上述杀草剂,总金额为4520元。2、经使用上述杀草剂喷杀作业后没有达到工程质量要求,双方多次协商并到现在查看。后约定申请由鹿寨县农业执法大队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于2019年10月8日,11月12日分别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紫烟牌甘草麟不合格。之前双方约定,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承担全部费用。在2019年9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200元检测...(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