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眭相莲与被告钟**、谢**、安远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眭相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中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谢**以其是代中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为由申请追加中云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眭相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钟**、谢**支付脚手架租金98020元,滞纳金54426.72元(剩余滞纳金从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脚手架损失赔偿费54128元,合计206574.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钟**、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所有的赣州市章贡区鑫丰脚手架出租部与被告钟**、...(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