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秦**、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预付款7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两被告,后*被告向原告介绍品牌智能内衣产品,称该产品是新型高科技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利润可观,邀请原告开店销售该产品。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70万元,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向*被告订货,两被告按照订货数量发货,供货单价为980元每套,货款从7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原告可以随时终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两被告退回剩余货款,未销售的货物也按每套980元退货退款。2018年7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70万元预付款。2018年10月3日,两被告按照原告通**原告供应了价值5万元的内衣。原告收到内衣后,发现内衣并不具有被告先前宣传的各项功能,定价远超同类产品,无法进行销售。原告遂向*被告表示不再继续销...(本文书还有1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