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金*,被告衡阳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赔偿款206561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7月28日,原告李**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金*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事故协议书》;2、医药费增加961.5元。
被告金*辩称:李**与金*之间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首先由衡阳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被告衡阳平安财保公司辩称:李**与金*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符合法定撤销事由;李**的...(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