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讷河市飞扬健身中心(以下简称健身中心)诉被告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身中心经营者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吕**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身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吕**给付健身卡款21,578.00元;2、追究吕**法律责任;3、吕**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吕**系健身中心的办卡员,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吕**将36张健身卡私自卖给他人,获得卡钱14,328.00元。每张卡价值598.00元,吕**以低价卖出,给健身中心造成直接损失40,000.00元。2019年6月8日,吕**提出辞职,2019年6月16日,关**与其进行对账,发现其中16张卡售出,关**未收到卡费。吕**自认私自售出23张健身卡,双方协商未果。
吕**辩称,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无法得出诉讼请求的数额;二、原告所称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不成立,吕**既没有低...(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