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其诉请确认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吉安市房屋征收办)强制拆除其房屋铝合金窗户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产权人登记为王**非(已故),王**非生前经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王**继承。2018年7月5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府字﹝2018﹞80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确定征收部门为吉安市房屋征收办,并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9月20日,吉安市房屋征收办与王**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