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尼加提·艾山江与被告博乐市东港明珠大酒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尼加提·艾山江的法定代理人艾山江·伊明尔汗、古丽克孜·吐达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博乐市东港明珠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尼加提·艾山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15.3元、误工费129699.67元、护理费129699.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营养费1950元、伤残赔偿金196584元、后期治疗费672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31693.6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进入被告大酒店工作,是被告的职工,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7月21日上午11时10分钟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到**楼上卫生间,出来后,原告走到电梯口前欲坐电梯下楼,原告按了电梯开关,电梯门开后,原告直接进入了电梯,没有想到的是...(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