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中建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14年被告中建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嘉荫农场双龙新区进行绿化工程期间,雇佣原告邹**为项目部经理,月工资15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67261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建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资款672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当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共计10天的工资每天500元,合计5000元。
被告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对原告诉讼的事实及数额均有异议,请求合议庭查明明确的工资拖欠...(本文书还有3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