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3、刘*1、刘*2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3、刘*1、刘*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刘*3、刘*1、刘*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五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波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意外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约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住院护理津贴保额4500元。2019年9月10日下午,刘*波驾驶锄花生的拖拉机锄花生时,因操作不当拖拉机翻入花生地边的水沟里,致使刘*波身体被拖拉机压在沟内水里后不慎死亡。刘*庄派出所出具证明这一事实。昌黎县刘*庄中心卫生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经诊断刘*波系溺水窒息死亡。事...(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