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楚**、楚**、楚**、楚**、田**、田*、李**、楚**及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楚**、楚**、楚**、楚**、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保障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新城区xx巷xx号房屋(权属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xx)的财产权利由原告享有。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李**向原告借款37万元。因被告李**无力偿还,2012年11月6日和2012年12月6日,本案被告楚**、楚**、楚**、楚**母亲李*某(2016年9月已故)先后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