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诉被告孙**、俞*、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以及被告俞*、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俞*立即归还贷款本息合计356,102.49元,其中本金268,341.93元,利息87,760.56元(利息目前计至2020年3月26日,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刘*、俞*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刘*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被告孙**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原告申请30万“金易达”授信贷款,原告经审核认为符...(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