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在工地干活前不认识,被上诉人在工地干活也不是上诉人让去的,上诉人在工地上是打工的,负责监管工人干活,出具工程量清单是上诉人的职责,不能说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劳务费。原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89447元工资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付**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付**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资款894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付**曾用名付路安。2016年至2017年,原告曾带领工人为被...(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