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丹主审、审判员邹*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原审诉称,2014年8月14日,曾**的司机孔*贵驾驶辽mr0xx机动车行驶到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受到郝*驾驶的辽aq6xx机动车的撞击,无人员伤亡,只有车辆受损。由沈*市公安局和平一大队认定,郝*负全责,曾**无责,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郝*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郝*...(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