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林*、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一审诉称:王*与林*、张*系同学关系,王*曾于2014年3月向林*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林*、张*到王*处拿走七盒优质海参,总价值15万元,双方约定用海参抵扣借款。但林*在拿走海参后仍将王*起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对用海参抵账一事矢口否认,皇姑区法院于2015年3月判定王*偿还林*借款,但对林*、张*拿走王*海参一事告知另案诉讼。林*起诉后,王*多次要求林*、张*返还海参,但林*、张*拒绝返还。因海参是食品,林*、张*拿走时间过久,已严重影响了海参的品质,已不能再销售或...(本文书还有2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