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辩称: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园林公司诉请的涉案款项在此前的刑事判决当中已经被认定为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通过重复与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的金额。而且该诈骗金额是保证金,并非工程款;园林公司与向阳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是重复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所以不存在音乐学院承担连带责任问题;2.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是联合办学关系,并非是联合办办学项下的项目受益人,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向阳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对违约责任应当由合同相对方自行承担,与音乐学院无关;3.本案园林公司与向阳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诈骗的合同关系,对于向阳公司与施工方因大连校区建设工程款纠纷,判决音乐学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第三方对大连校区供应物料或提供了工程量,所以,音乐学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2日,园林公司与简称向阳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第1款约定:“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正,入场时施工时返还50%,付第一批工程款时付余下的50%,待工程全部竣工时,再付余下的50%,其余工程款按约定付款”合同补充条款第5款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2006年8月20日,最晚不得晚于2006年8月3...(本文书还有5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