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蚌埠德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姚**加工费、来回搬迁费4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姚**和被告蚌埠德赢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第1条,被告提供场地、水电。第2条、原告提供1416移动破碎机生产设备一套,包括石粉水洗设备一套,50装载机二台,总价90万元整。第3条、被告加工矿石按每吨12元付给原告,甲方(被告)每10000吨结算一次付给乙方(原告),如逾期不结算,原告有权停止生产。该合同第4条约定,被告需保证原告生产量,每月原石不得低于10000吨,低于...(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