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金柱因与被上诉人沧州科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金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固液分离机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货款14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为查明涉案固液分离机状况曾现场勘察,但仅对固液分离机外表予以观看,并未将设备通电以确定设备是否可运转,在此情况下仅凭外观情况径行认定涉案设备已无法正常运转,并据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但尔后经上诉人自行通电,确认设备可正常运转,原审法院依据设备无法正常运转进而驳回上诉人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中所涉及固液分离机系上诉人于2017年12月初在被上诉人处购买,自上诉人接收设备使用后就发现设备不能达到固液分离的目的,12月7...(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