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符**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于2018年6月8日通过招商银行向符**转款100000元。2018年6月11日,张*(甲方)与符**(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乙方因工程项目经营活动所需,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并提供资金借款;2、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100000元;3、在协议约定的借款期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即月利息2000元;4、协议借款期限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共计6个月;5、借款本金从后期中广核项目工程结算款中扣款,月利息2000元需于每月11日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需积极向中广核项目申请工程结算款,保证工程款的及时回笼。”另查,借款到期后符**向张*偿还利息2000元。庭审中,符**提交其与案外人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证明该协议中约定优先扣除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