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建筑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委托代理人喻*、陈**,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外架承包协议》;2、判决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张**立即向原告熊**连带支付工程款862,8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为33,270.1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62,8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张**、东乡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脚手架占用使用费(脚手架超期占用使用费计算至2019年5月5日为188,258.4元,自2019年12月24日为7,258.93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88,2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7...(本文书还有5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