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平安海口分行)与被申请人临汾景瑞煤焦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公司)、被申请人翼城县元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原审被告海南洋浦宏海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平安海口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胡**,被申请人景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元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宏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海口分行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2018)晋民终****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改判由被申请人临汾景瑞煤焦铁贸易有限公司及翼城县元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全部二审案件受理费87908元,并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原一...(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