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2、李*1与被上诉人李**、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李*2、李*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及上诉人李*1、李*2法定代理人洪**,被上诉人李**、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2、李*1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李**偿还尚欠上诉人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款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实际余欠原告借款本金是40万元,而非是215900元第一,被上诉人李**在2018年12月24日向李*辉借款40万元,并出具40万元的借条但李*辉实际银行转账50万元给李**,借条上小写也是将“5”改成“4”如此可知,双方当时协商确定的借款是40万元,那么,李*辉多转账10万元,李**之后应有陆续打还给了李*辉即借条之后李**银行转账给李*辉的款应扣减该10万元,而不属是李**返还借款事实第二、一审法院将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李**银行转账支付(扣除10万元后的22.25万元),不顾2018年6月5日借款60万元及2019年2月19...(本文书还有5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