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株洲中建信和御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御山和苑置业公司”)、被上诉人湖南省飞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0)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上诉人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认定涉案商铺总价应是前三年租金27,371元加上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86,677元即114,048元,前三年租金实际以抵扣房款的形式进行了支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1月22日签署的《商铺认购协议书》载明商铺总价为128,750元,签约总价为118,750元(扣除1万元定金),第六条载明签署《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协议书自行终止,后协议书由被上诉人收回,已自行失效。2016年2月23日的《中建多米新街市客户签约表》没有被上诉人印章和签名,没有约束力。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载明单价、面积、总价,并在房产部门备案登记。故只有销售合同的总价才是真实房价,结合发票金额也是86,677元,故房屋总价应为86,677元。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支付第四年租金3033.72元,也是以86,677元为商铺总价支付的。2、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协商擅自拆除商铺装修部分...(本文书还有5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