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陈**一方人员因管理纠纷,被某某(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泇谙一方清出某某公司泉州洛江厂区。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陈**、金*、郭**等人经过事先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梁*、郭**等厂区保安,并通过被告人何*、汤**、胡*纠集保安赵*、刘*1、薛*、范**等共计三十余人,准备夺回和昌公司控制权及报复郭某1。2018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金*、郭**、梁*、郭**、何*、汤**、胡*及其纠集人员按照事先安排,先到被告人郭**位于洛江区的停车场集合,被告人郭**负责联系车辆、买水买烟及开车运送人员到某某公司,被告人梁*负责协调到场人员并提供统一的保安服。上述人员集合完毕后,被告人陈**遂指...(本文书还有13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