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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宁刑核*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永宏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杨*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吴*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安永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5月,被告人安永宏与被害人党某乙认识并同居。2015年初,安永宏与党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分手,安永宏为恢复关系多次找过党某乙及其家人。在党某乙家人报警后,安永宏心生仇恨,准备一把单刃宰羊刀随身携带。2015年4月6日18时许,安永宏到党某乙的宿舍,多次请求党某乙与其继续生活,在被党某乙拒绝后,安永宏恼羞成怒,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在党某乙的腹部、胸腹、颈项等身体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党某乙被送往医院后经...(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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