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赣县弘桥美食餐厅与被告(反诉原告)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升农业公司”)、黄*、赣州群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反诉原告群升农业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者张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赖**、陈**、被告群升农业公司、黄*、赣州群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甘**、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赣县弘桥美食餐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9年4月27日解除;2、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7日经*期间欠付的租金、水费等共计19297.5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日,原告赣县弘桥美食餐厅与被告群升农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原告赣县...(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