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祁县民达蔬菜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晋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祁县民达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人范某证明,王**已支付范*100万借款利息2万元。王**对范*债务已由合作社财产抵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范*对王**的债权已于2017年1月17日前消失,范*于2018年对王**提起民事诉讼,显然是虚假诉讼。范*已将债权转让给杨*明,因一审法院未依职权通知杨*明作为第三人到庭,导致王**重复承担100万元及其利息的严重错误后果。请求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8)晋0...(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