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成*、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9月10日,被告岳麓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李**作出了(2016)岳征字第****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文书还有10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