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9月13日中止诉讼,于2015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被告黄**承揽了由原告赵*实际施工的灵武北沙窝林场安置房**号楼和**号楼室内刮腻子的劳务活,工程完工后,原告赵*将劳务工资给被告黄**全部结清,但被告黄**在收到款项后不知所踪,欠付其本人雇佣的11人的工资共计68030元。该11人多次到灵武市劳动监察大队上访讨要工资,2015年1月29日,根据灵武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原告赵*先行代被告黄**发放除黄**之子郭邦磊之外的10人工资共计57930元。原告认为原告没有支付被告雇佣人员工资的义务,且原告已向被告结清了承包工资。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资57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赵*的委托代...(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